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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侵权第一案”镜鉴:元宇宙平台担责 三大安全风险待解

发布时间:2022-05-07 09:14:36  编辑:小火山  浏览:273次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官方披露,该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当庭判决被告“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与宙公司”)立即删除涉案平台“元宇宙”上发布的侵权作品“胖虎打疫苗”,并赔偿原告“深圳奇策迭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策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乍看之下,此案的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在民事诉讼案件中非常普遍,而且赔偿金额并不具有代表性,本案也并非终审判决。但是,因为该案涉及的“胖虎打疫苗”是一件NFT(非同质化代币)作品,故被法律界人士广泛视为“NFT侵权第一案”。杭州互联网法院指出,在当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案对NFT以及NFT数字作品的性质、NFT交易模式下的行为界定、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责任认定、停止侵权的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形成了相应的司法审查标准,系涉及NFT数字作品的新类型典型案例。

针对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作为NFT领域新类型典型案件的示范意义,《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了该案原告代理律师、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延来,并就国内数字藏品火爆可能涉及的技术及安全风险问题,采访了第三方专业人士。

“第一案”的探索及突破

这起侵权纠纷案内容并不复杂,案件文书显示,原告奇策公司发现,在原与宙公司经营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Bigverse上,有用户铸造并发布了“胖虎打疫苗”NFT作品,售价899元。该作品涉及IP为漫画家马千里创造的“我不是胖虎”动漫形象,作品右下角还带有马千里微博水印。奇策公司经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IP系列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及维权权利,因此将原与宙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后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被告原与宙公司辩称,自身系第三方平台,涉案作品由平台用户自行上传,无须承担责任,在事后审查发现侵权后,已经将该作品打入地址黑洞,尽到了通知删除义务。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经营的NFT平台作为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据此,法院作了前述判决。

张延来告诉记者,NFT是新一代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创新应用。随着大量的数字内容以NFT的方式传播和交易,盗版侵权现象也越来越多。

“与一般互联网上的版权侵权不同,数字作品一旦被铸造成侵权NFT上链传播,将导致链上的信息难以清理,目前国内外的NFT交易大多依赖平台完成,从NFT的铸造到上链再到交易都通过平台进行,平台一般通过燃料费(可理解为手续费)、交易佣金等获取收益,在这种新型的版权流转模式中,平台应当对NFT作品承担何种注意义务,在出现侵权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成了业内普遍关注的问题。”张延来如是说道。

张延来进一步指出,本案从法律层面对NFT发售、交易平台的注意义务、法律责任进行了厘清,进而在发生侵权的情况下,对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停止侵权的范围等疑难复杂问题都给出了明确界定。特别是创新了对NFT数字作品停止侵权的承担形式,除了删除线上的作品,还应清理上链后的NFT信息,通过地址黑洞等技术最大范围停止侵权内容的传播。

除此之外,在张延来看来,本案的另一个亮点在于没有使用传统的公证取证,而是采取了以“飞洛印”为代表的区块链电子存证工具作为取证手段,并且得到了法院的认可。电子存证凭借低成本、高效率和可靠性的特点,对发生在NFT等典型的Web3.0网络环境中的侵权行为固证有巨大的应用价值。
本页关键词:元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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